邓州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邓州市总工会与邓州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3)邓法民督字第15号
申请人:邓州市总工会
法定代表人:***,男,任工会主席。
被申请人:邓州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邓州市总工会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邓州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欠邓州市总工会工会费21635.38元,并提供了邓州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度工会经费计算依据及缴纳情况说明、工会经费检查通知书、工会经费检查工作底稿、责令限期缴纳工会经费通知书及回证予以证实,要求被申请人邓州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会费21635.3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邓州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邓州市总工会工会费21635.38元。
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