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安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1662号
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黄厝茂后社130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16006G。
法定代表人:陈志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树有,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逸杨,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福建恒安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江滨路碧湖展示馆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2YQ3EHXX。
法定代表人:林也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恒安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