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河南国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8民初3378号
原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州海港浪花小区甲20号。
经营者:***。
被告:河南国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商丘市梁园区***街**侧饲料公司**号楼第**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河南国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98元,由原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