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茌平县某某新达架杆租赁站、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3财保284号 申请人:茌平县***新达架杆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23MA3FA8CRXD,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李曰新,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151730471,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平安办事处商鼎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申请人茌平县***新达架杆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茌平县***新达架杆租赁站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茌平县***新达架杆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茌平县***新达架杆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