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3财保284号
申请人:茌平县***新达架杆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23MA3FA8CRXD,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李曰新,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151730471,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平安办事处商鼎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申请人茌平县***新达架杆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茌平县***新达架杆租赁站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茌平县***新达架杆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茌平县***新达架杆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