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3财保586号 申请人:***,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被申请人: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151730471,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平安办事处商鼎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