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亚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开封市亚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河南格略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豫0223民初4603号
原告开封市亚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福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4G8CP8P。
法定代表人:符亚鹏。
委托代理人:张正礼,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格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水坡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5L8KM2C。
法定代表人:杨伟梅
委托代理人:霍其涛,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市亚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格略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格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前支付原告开封市亚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务费30000元;
二、原告开封市亚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就此事别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4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开封市亚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靳二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