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华达实业有限公司

沁阳市华达实业有限公司、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8行终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沁阳市华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赵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鲲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杰,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文银,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润霞,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沁阳市县东街**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市长。
第三人任献花,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第三人王玉杰,女,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第三人王玉锋,男,199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第三人王玉坤,男,199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上诉人沁阳市华达实业有限公司因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9)豫0882行初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沁阳市华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沁阳市华达实业有限公司因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沁阳市华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沁阳市华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文宇
审判员  王 森
审判员  武丽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