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执343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方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216号1幢8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苏州华方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中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华方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广告费83500元及该款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944元,财产保全费884元,合计1828元,由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华方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8532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8532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180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查明,本院其他案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丽丰商业中心2幢的房产及*******、*******、*******、*******、*******、*******、苏E×××××汽车七辆,上述财产均系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房产、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