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北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郑州北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2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万元为计算基数;均按每日0.5‰的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75元,由原告负担551元,被告负担18924元。郑州北控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3504.63元。******
三、本院工作人员2019年11月21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银行存款、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向执行人郑州北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0月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郑州北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接受询问。******
六、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郑州北控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八、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金额为53504.63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北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