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0执1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在有效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3300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