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0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晋10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华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