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0执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杨霞
审判员马华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