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0执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10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的执行措施:
1、201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
2、2019年1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除被执行人名下有232118.04元的存款(已冻结)外,无任何财产。
3、2019年4月17日,本院在临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
4、2019年4月26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9年5月28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232118.4元的存款并返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6、2019年6月24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19年6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表示提供不出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汾北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