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托执字第348-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邱改珍,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

法定代表人李新国,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项国龙,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5)托执字第34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项国龙在华夏银行存款1380700元(实际冻结60413.07元),现因我院采取划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项国龙在华夏银行存款1380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全红

审判员  云继新

审判员  巴俊叶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崔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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