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猗县欣意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22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三虎。
被执行人临猗县欣意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峰。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猗县欣意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02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货款224100元、利息14074元、诉讼费4796元、保全费1670元、执行费357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起五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信息并进行了冻结。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在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暂无登记信息。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4527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海斌
审判员  宁 伟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崔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