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4448号
原告: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琦,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县锦源煤矿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县锦源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其与临县锦源煤矿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秀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