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19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新区关公街北二巷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居民,现住盐湖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802民初2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因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交解除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9)晋0802民初2038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荣
审判员 孙 琳
审判员 卫红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镜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