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19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三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居民,现住盐湖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交解除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92035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