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恢7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三虎,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2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海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柏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