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恢7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三虎,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2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802执恢74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海斌
审判员 黄志勤
审判员 鱼晓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柏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