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恢74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三虎,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2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千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收入)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海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柏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