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91民初11161号
原告:四川省弘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东城新区万峰城B区MINI公馆7栋2层4号。
法定代表人:刘丹丹,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四川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能强,四川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阳市养马中学,住所四川省简阳市养马镇洪兴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钟传刚,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贵,男,系简阳市养马中学职工。
被告:简阳市汇众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东城新区大地国际花园2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赵贵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馨梅,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弘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阳水电公司)与被告简阳市养马中学(以下简称养马中学)、简阳市汇众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众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弘阳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傅能强,被告养马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贵,被告汇众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馨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弘阳水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养马中学、汇众投资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964910.40元(已扣除质保金68772.70元);2.判令养马中学、汇众投资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以964910.4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起按照LPR,即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为止,截至2021年5月16日的利息为30957.54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日,弘阳水电公司收到简阳市教育局2020年高考中考安全保障工程养马中学项目的《成交通知书》后,弘阳水电公司根据通知要求于当日与汇众投资公司、养马中学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采购人为汇众投资公司,项目业主、使用人、管理者为养马中学,成交方为弘阳水电公司;开工日期2020年7月3日,竣工日期2020年7月9日;合同价款1708854.12元;支付方法为由养马中学向弘阳水电公司支付款项,合同签订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项目实施完毕经养马中学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资料后10日内支付总费用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并无任何问题后15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合同签订后,弘阳水电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开工,于2020年7月7日竣工,并于当天经养马中学验收合格后将工程及相关验收资料移交给养马中学。2020年12月21日经结算审核,案涉工程款金额确定为1375453.92元。但养马中学、汇众投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弘阳水电公司认为,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虽名为采购合同,其实质为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电力)。弘阳水电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养马中学、汇众投资公司作为采购建设工程的业主,应承担向弘阳水电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因养马中学、汇众投资公司不可能同时向弘阳水电公司付款,故养马中学与汇众投资公司内部协商由养马中学付款,但汇众投资公司不能免除作为建设工程采购人应承担的付款责任。养马中学、汇众投资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弘阳水电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其除支付工程款外,还应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养马中学提供的《工程(项目)款付款协议书》中“剩余款项商财政金融局复核报告正式出来之后,召集施工方商定解决方案”没有具体的时间约定,无可操作性和执行性,而弘阳水电公司与养马中学已对涉案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并完成最终确认,工程价款也经双方确认,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即使政府内部约定付款主体,不能约束合同相对方。为维护弘阳水电公司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养马中学辩称,案涉工程是政府采购工程,养马中学并非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仅是工程的使用人与管理人,不是实际的付款主体,仅承担在政府采购款项支付到养马中学账户后,依据支付流程及合同约定转付给弘阳水电公司的责任。汇众投资公司作为采购单位,也是发包方,应为支付主体。在汇众投资公司向养马中学支付工程款后,养马中学再转付给弘阳水电公司。且2021年2月5日,东部新区相关部门召集弘阳水电公司和养马中学协商时,约定养马中学于春节前预付工程款的20%首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剩余款项商财政金融局复核报告正式出来之后,召集施工方商定解决方案。现财政金融局的复核报告未出来,故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汇众投资公司辩称,为了尽快推进项目进展,简阳市教育局安排由汇众投资公司以项目竞争性谈判方式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采购,案涉项目的实际业主是养马中学,其也是使用人和管理人,汇众投资公司不是项目业主,不是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弘阳水电公司要求汇众投资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案涉项目由养马中学向弘阳水电公司支付。《关于报请审议的请示》等文件也明确了案涉项目资金应由中标单位直接与东部新区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因此汇众投资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1日,《成都东部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委托简阳市教育局实施东部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和考场空调安装事宜的函》载明:“简阳市教育局:2020年高考将在7月7日至8日,中考将在7月14日至15日进行,为推进东部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空调安装、安装变压器及相关线路改造、第二电源配备的事宜,现函告如下。一、项目建设内容。(一)标准化考场。建设2个学校指挥中心和77个考场的音、视频系统。其中:贾家中学42个考场,养马中学35个考场。(二)考场空调。安装110个考场220台3P空调。其中:三岔中学33个考场66台空调,贾家中学42个考场84台空调,养马中学35个考场70台空调。(三)电力改造。贾家中学和养马中学2个考点安装变压器及线路改造、第二电源配备。二、实施程序及资金支付方式。(一)鉴于简阳项目已按程序推进,东部新区涉及的上述项目委托简阳市教育局沿用前期依法采购的同类项目结果进行推进。(二)东部新区所涉及的3所学校分别为项目业主。(三)项目竣工后,所涉资金由中标单位直接与东部新区按合同约定方式结算。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11日”。
2020年7月2日,采购代理机构成都泽典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成交通知书》,通知弘阳水电公司作为参加简阳市教育局2020年高考中考安全保障工程简阳市养马中学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确定弘阳水电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价1708854.12元;请弘阳水电公司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汇众投资公司或养马中学签订合同。当日,弘阳水电公司与汇众投资公司、养马中学签订《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采购人名称(甲方):简阳市汇众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业主(项目使用人和管理者)名称(乙方):简阳市养马中学;成交丙方名称(丙方):四川省弘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简阳市教育局2020年高考中考安全保障工程简阳市养马中学项目。工程地点:简阳市养马中学。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示内容。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开工日期:2020年7月3日。竣工日期:2020年7月9日。合同价款为1708854.12元。支付方法:由乙方向丙方支付款项,合同签订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项目实施完毕经乙方验收合格并向甲乙方提交验收资料后10日内,乙方向丙方支付总费用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并无任何问题后15个日历天内乙方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丙方。”合同还对权利义务、质量要求、验收要求、保修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权利义务部分主要内容为,弘阳水电公司必须在汇众投资公司和养马中学的监督指导下,遵照合同约定,严格按图纸、清单及国家建设相关规定施工,合理安排进度及时间;需遵守安全规定;按规定要求向汇众投资公司和养马中学提交项目工程资料归档。养马中学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合同签订后,弘阳水电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开工。2020年7月7日,弘阳水电公司与养马中学签订《工程验收交接证书》,载明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弘阳水电公司陈述于验收当日将全部资料交与养马中学,2020年12月再次向东部新区相关部门提供审计、竣工资料。养马中学陈述2020年7月7日只收到弘阳水电公司提供的部分资料。2020年12月21日,弘阳水电公司、养马中学、中咨宏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东部新区相关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公司)签订《结算审核结论确认单》,载明涉案项目审定金额为1375453.92元。2020年12月22日,中咨宏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简阳市教育局2020年高考中考安全保障工程简阳市养马中学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1375453.92元。
2020年9月23日,成都东部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报请审议《拨付标准化考点建设和考场空调安装资金》的请示载明:“项目背景:2020年4月8日,成都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要求各区县保考部门全力做好中高考保障工作,做好考点电力、网络保障,解决暑热问题。简阳市教育局计划对包括贾家中学、养马中学、三岔中学在内的9所学校实施标准化考场建设、电力保障工程及空调安装。因区划调整,简阳市教育局拟将三所高中学校考点建设工作移交东部新区,并以《关于做好贾家中学、养马中学、三岔中学考点高考、中考相关准备工作的函》告知考点建设相关内容。鉴于东部新区机构尚未完全建立,经双方协商并征求财政金融局意见,同意委托简阳市教育局沿用前期依法采购的同类项目结果进行推进,由项目学校担任业主,所涉资金由中标单位直接与东部新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结算。电力改造:为确保考试期间不断电,简阳市汇众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有平台公司)作为采购人,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对贾家中学、养马中学、三岔中学电力改造工程进行采购,主要建设内容为电力扩容、安装备用发电机及附属工程……为避免出现民工工资维权事件,恳请管委会同意暂按70%比例拨付贾家中学、养马中学电力改造款,由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按照财政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待出具审计报告后据实支付……”。
2021年2月5日,弘阳水电公司与养马中学在有关部门协调下签订《工程(项目)款付款协议书》,载明双方共同协议商定预付工程款为合同价格的20%,本次拨付款为1708854.12元×20%=341770.82元。预付工程款付款方式为养马中学于春节前预付工程款(合同价)的20%,首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剩余款项商财政金融局复核报告正式出来之后,召集施工方商定解决方案(包括支付金额、时间等)。当日,养马中学向弘阳水电公司支付工程款341770.82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成都东部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委托简阳市教育局实施东部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和考场空调安装事宜的函》《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结算审核结论确认单》《简阳市教育局2020年高考中考安全保障工程简阳市养马中学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拨付标准化考点建设和考场空调安装资金的请示》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弘阳水电公司与汇众投资公司、养马中学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为,养马中学作为项目业主、管理人和使用人向弘阳水电公司支付工程款,且养马中学已实际支付341770.82元,因此涉案工程款应由养马中学支付。再则,从项目背景可知,汇众投资公司作为受托方的采购人,仅负有采购的义务,未约定其承担付款义务,故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弘阳水电公司要求汇众投资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养马中学认为,《工程(项目)款付款协议书》载明,剩余款项商财政金融局复核报告正式出来之后,召集施工方商定解决方案,复核报告未正式出来,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本院认为,《采购合同》明确约定由养马中学在项目实施完毕经养马中学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资料后10日内支付总费用的95%。而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7月7日经养马中学验收合格,且2020年12月21日,弘阳水电公司、养马中学、中咨宏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还签订《结算审核结论确认单》,审定金额为1375453.92元。而2021年2月5日的《工程(项目)款付款协议书》所载“剩余款项商财政金融局复核报告正式出来之后,召集施工方商定解决方案”系不确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中养马中学应支付弘阳水电公司工程款964910.40元(1375453.92元×95%-已支付341770.82元)。
关于利息问题。《采购合同》约定“项目实施完毕经乙方验收合格并向甲乙方提交验收资料后10日内,乙方向丙方支付总费用的95%”。涉案工程虽于2020年7月7日经养马中学验收合格,但由于2020年12月21日经结算审核确定工程款金额1375453.92元,且双方对何时提供资料,是否提供完整资料陈述不一,故本院按照2020年12月21日结算审核的时间作为验收合格并提供资料的时间,故养马中学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由于养马中学逾期未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养马中学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计息。由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因此,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弘阳水电公司主张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对弘阳水电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简阳市养马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弘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64910.40元。
二、被告简阳市养马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弘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法为:以964910.4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3.85%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弘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79元,由被告简阳市养马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沁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