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骏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33民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誌,男,1974年12月28日生,白族,兰坪县金顶镇政府职工,住兰坪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5月29日生,傈僳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骏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文道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李红誌、**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骏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坪县人民法院(2018)云3325民初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红誌、**经兰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通知其缴纳上诉费后,至今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红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树军
审判员  高 林
审判员  杨继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