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421民初184号
原告四川陵州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谢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陵州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陵州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陵州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