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即达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龙仓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执异14号
案外人: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永嘉路****。
法定代表人:叶华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庆,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即达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南路瑞达苑**西div>
法定代表人:刘建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北京市仁人德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龙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div>
法定代表人:何建树。
第三人:上海瑞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
法定代表人:郁永军。
本院在执行(2012)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37号深圳市即达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龙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龙仓公司)、上海瑞证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生效民事判决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城投公司)对本院(2017)沪01执711号查封执行的被执行人龙仓公司持有的上海沪洋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3,200万元的股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城投公司以该股权已解除查封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城投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阮 国 平
审判员 宋  贇
审判员 吉 顺 祥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徐林祥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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