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4034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晶,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1028号。
法定代表人:徐业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云婷,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永嘉路18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国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庆,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叶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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