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6946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晶,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业云,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斌。
原告***诉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冯婧
书 记 员 冯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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