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1258号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路88号7幢2楼A区20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章煜学,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永嘉路18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章煜学、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 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