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贵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05执172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华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贵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中津桥路XXX号XXX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贵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5民初166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741,980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的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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