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3382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10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凌 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