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与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3382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10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凌 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