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7123号
原告:***,男,1953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102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浦东城厢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61号2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浦东城厢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未按规定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