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与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1328号 原告:***,男,1935年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102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浦东城厢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61号2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浦东城厢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