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502民初3557号
原告北京沃土天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渭南市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民生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沃土天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排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沃土天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沃土天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沃土天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79元,减半收取12939.5元,由原告北京沃土天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