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3873号
原告:深圳市中方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闫继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纯,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用友政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蔡治国,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中方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用友政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中方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方圆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用友政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深圳市中方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闫肃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