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5执132号
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市政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现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市政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市政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