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5民初171号
原告:莆田市浓浓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炮厝村炮厝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694399035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文陂村连文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31JDCM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莆田市浓浓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莆田市浓浓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莆田市浓浓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浓浓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计511元,由原告莆田市浓浓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翔
人民陪审员 吴 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