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信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信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430民初773号
原告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发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信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利公司”)、被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汇友保险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润、被告信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继平、被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闽0430民初773号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润、被告信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继平、被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从连发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20.6款第二项规定“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号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的”视为投标文件雷同。从连发公司提供的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莲岳路、莲松路道路工程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报告、评标报告、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关于请求协助提供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莲岳路、莲松路道路工程雷同标有关证明材料的函》复函、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认证书、九龙湖景区游客换乘服务设施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库项目抽取登记表,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2018年12月27日,经专家组及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判定信利公司与畅跃公司的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中的加密锁序列号均为9733c8010007020565f900020024004a,根据上述约定信利公司与信利公司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文件雷同。 二、信利公司和汇友保险社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从连发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第18.1/18.2约定投标保证金形式:现金形式、银行保函形式、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形式、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等形式。故信利公司以汇友保险社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履行了支付投保保证金的义务。因信利公司与畅跃公司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文件雷同。根据汇友保险社出具给边发公司的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中约定“兹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七日内无条件地给付被保险人金额为不超过40万元的款项。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本保险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被保险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保险人,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汇友相互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中约定保险期限自2018年12月27日0时起至2019年3月26日24时止,而从汇友保险社出具给连发公司的拒绝赔偿通知书明示的时间为2019年2月27日,故可以证明连发公司是在2019年2月27日之前向汇友保险社提出索赔请求,而汇友保险社是以“鉴于中标结果公示中投标人的软硬件信息公示内容体现为“相同”,公示的否决情况仅为“废标处理”,且贵单位招标文件中无相关约定,本社拒绝赔偿”向连发公司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本院认为,连发公司是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请求,故汇友保险社应当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其答辩意见不成立。因投标保证保险合同以保险的形式替代了投标保证金(现金形式)的作用。信利公司按照连发公司《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向连发公司以汇友保险社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并参加了投标。由于发生了《招标文件》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信利公司以标保证保险合同的方式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已经履行了招投标合同部分合同义务,无需再行承担支付标保证金的义务。 三、要求减免保证金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投标保证金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的规定,案涉工程招标控制价为21662272元,故没有超过2%。招投标是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相关标准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人员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择善而从,有利于促进竞争,节约成本,确保项目质量,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串通投标扰乱了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导致招标人合理的交易机会损失,即连发公司获取选定利益或者避免特定损害的可能性降低。因此信利公司、汇友保险社主张调整约金的请求意见不成立。 四、连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不合法。 本院认为,连发公司诉讼请求中主张信利公司承担支付投标保证金,并要求汇友保险社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诉讼请求涵盖了要求汇友保险根据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诉讼请求,故信利公司、汇友保险社该项答辩意见不成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8年12月7日,连发公司就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莲岳路、莲松路道路工程的项目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7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载明:(一)招标项目名称为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莲岳路、莲松路道路工程,招标人为连发公司,工程类别为市政工程,招标类别为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为266272元,招标代理机构为福建恒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为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为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为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投标保证金为40万元,投标保证金形式包括现金形式和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等,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三)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4)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投标须知第20.6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问价雷同:(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3)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四)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符合要求的投标览表;(4)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5)评标标准、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6)经评审的价格及投标人排序情况一览表;(7)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1项规定)和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8)澄清、说明补正事项;(9)投标文件雷同情况。 二、信利公司为参加案涉工程施工的招标向汇友保险社投保投标保证保险,保险金额40万元,签订日期为2018年12月24日,保险期限自2018年12月27日0时起至2019年3月26日24时止。2018年12月24日,汇友保险社为信利公司出具《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一份。该《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主要载明鉴于连发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接受信利公司(以下简称投保人)于2018年12月27日参加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莲岳路、莲松路道路工程施工的投标,并向我方投保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保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向被保险人提供投标保证保险。兹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被保险人金额为不超过40万元的款项。其中第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三)2018年12月27日,连发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同日,评标委员会作出了《评标报告》,畅跃公司和信利公司的投标被否决,被否决投标的原因及依据为计算机软件加密信息加密锁序列号9733c801007020565900200d004a相同,作废标处理。《评标报告》中计算机软件加密信息加密锁序列号9733c8010007020565f900200d004a相同,系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相同。(四)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80号),整合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等交易机构的交易职能后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承担龙岩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工作。龙岩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是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标准开发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于2018年2月8日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通过了符合国家认监委要求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机构的检测认证,认证级别三星,并于2019年3月通过年度监审。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莲岳路、莲松路道路工程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报告》显示,信利公司和畅跃公司的计件软件加密锁信息加密锁序列号均为9733c8010007020565f90002002d004a。(五)2019年2月27日,汇友保险社作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 另查明,畅跃公司和信利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招标人为连城县豸龙旅游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九龙湖景区游客换乘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同日,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信利公司与畅跃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均为933c8010007020565f90002002d004a,根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2.6.(2)条款视为投标文件雷同,为此,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4.3款(14)条及第3章、第1节、第3.1.11条规定对以上两家作出否决投标处理。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连发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信利公司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向连发公司以汇友保险社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并参加了投标,表明其自愿接受《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约束。《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存在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况之一的情形等,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的规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连发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可以认定信利公司与畅跃公司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相同。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存在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况之一的情形等,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的规定,同时符合汇友保险社为信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中承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汇友保险社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连发公司支付投标保证保险金。连发公司主张信利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因《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可以以保险公司出具投标保证保险的形式,而信利公司已向汇友保险社购买投标保证保险,以投标保证保险的形式交纳了投标保证金,连发公司亦已接受,故连发公司要求信利公司支付40万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信利公司、连发公司、汇友保险社之间形成保证保险法律关系,因信利公司出现招标文件雷同而产生保险赔偿事由,故应当由汇友保险社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即赔偿连发公司投标保证金4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信利公司与畅跃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属于招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
一、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40万元; 二、驳回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建军 审 判 员  王益毅 人民陪审员  饶学雄
书 记 员  吴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