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10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殷守训,男,\n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科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敬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3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4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经贸科技学校学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洪,男,1953年5月7日出生,壮族,无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殷守训、***、***、***、***、***、中山市科王电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二中少民终字第22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我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热水器燃气类型与所在小区气源不符,且未安装排烟管道造成的,该事实认定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认为我拆除热水器导致热水器的质量无法鉴定,因此让我承担责任是错误的;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了本案的错误判决。本案应适用普通侵权责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提交意见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依据相关事实及证据认定***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对***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处理并无不当。其理由二审判决已详加阐述,不再赘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n审 判 员 肖 菲
\n代理审判员 ***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