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2民初3325号
原告:杭州闻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吴越人家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063989661X。
法定代表人:蒋海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祥、应含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杭州寻村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高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R3JQ7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闻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远公司)诉被告***、杭州寻村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村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作诉前登记,经诉前调解不成,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寻村记公司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系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含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寻村记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闻远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闻远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6331.95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6531.49元(暂计息至2020年7月19日,实际计算至被告返还全部款项为止,详见清单)。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寻村记公司就上述款项向原告闻远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11月21日,原告闻远公司、被告***、寻村记公司签订1份《还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载明:“截止2018年11月12日,乙方(***)共计欠甲方(闻远公司)账面借款人民币98100.02元,乙方陈述上述款项中的38443.6元为工作期间产生的相应费用,需要以发票报销的方式进行冲抵,现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2018年11月30日前,乙方将工作期间产生的相应费用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向甲方进行核销,……在审核通过的金额基础上,予以扣减相应借款金额。二、针对本协议第一条,甲方在乙方借款98100.02元的基础上,审核通过乙方工作期间产生相应费用后,自2018年11月21日起,乙方11和12月要求合计还款15000,之后每月月底前归还甲方5000元,直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乙方在履行2018年11月-12月的15000元还款义务时,甲方有权从乙方2018年10月、11月的工资中予以扣除;2019年1月1日起,乙方应在每月月底前将款项归还至……。三、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及时、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并迟延支付2个月以上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并归还所有款项及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要求乙方支付利息,……。四、丙方(寻村记公司)对乙方向甲方的所有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五、如因本协议涉及诉讼的,则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均有乙、丙方承担。”现因被告***未归还借款,被告寻村记公司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闻远公司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闻远公司自述原告闻远公司以扣除被告***2018年10月-11月工资16610.6元的形式抵扣了借款本金。另被告***于2019年4月26日支付5000元,2019年6月13日支付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寻村记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原告闻远公司主张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其未及时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借款本金,原告闻远公司主张尚欠本金为36331.95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闻远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结合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若未在11月、12月还款,原告闻远公司有权从2018年10月、11月工资中予以扣除,故原告闻远公司自述工资16610.6元进行抵扣,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可。2019年4月26日***支付5000元,2019年6月13日***支付5000元,原告闻远公司认为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故对超出部分进行本金抵扣,本院认为结合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约定,从上下文的理解得出利息的计算起点应为2019年3月1日,根据被告***的两次还款时间进行计算后,本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闻远公司借款本金为35061.45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闻远公司主张的2019年6月13日后的利息,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因借款本金有所调整,对相应的利息金额本院予以调整。关于律师代理费,因双方协议第五条有明确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根据协议第四条约定,被告寻村记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应按约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闻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61.4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263.9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19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仍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
二、被告杭州寻村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杭州寻村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闻远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闻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杭州寻村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8元,由原告杭州闻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元,被告***、杭州寻村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幸颖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