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闻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闻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85民初2082号
原告:杭州闻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399号8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063989661X。
法定代表人:蒋海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斌,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杭州临安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
原告杭州闻远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宗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闻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杭州闻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被告仍不归还借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债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从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4月3日为2823.33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杭州闻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17年7月31日归还的事实。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综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70000元借款及按年利率6%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闻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7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闻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1元,减半收取810.5元,被告***负担。
原告杭州闻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宗亮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朱夏莉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