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02民初7515号
原告江苏全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区城南新区。
被告信阳星利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信阳市金牛山管理区。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全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星利园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全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卢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