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民初188号
原告江苏全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静静,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星利园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全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星利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汪明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