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鼎腾建设有限公司

**1与**、内蒙古鼎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1民初452号
原告:**1。
被告:**。
被告:内蒙古鼎腾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45756626031。
法定代表人:**2,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1与被告**、内蒙古鼎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1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鼎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鼎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马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