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沧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0213执111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琪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6号1号楼西单元140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照群,山东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乾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沧区九水东路320-8号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乾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33号13号楼2单元2401户。
申请执行人青岛琪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乾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2019)鲁0213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65116.73元,其中包括本案本金18892.73元,利息4405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728元,案件受理费14528元,执行费13912元。现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