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乾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太美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乾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民申40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太美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徐州北路170号-1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乾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20-8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宿然然,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
再审申请人青岛太美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乾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祥公司)与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宿然然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5369号民事判决,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2017年6月7日侵权行为发生时,***与太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存在指使***损害被申请人的情况,***本人没有发帖损害被申请人的行为,涉诉帖子中投诉的主体不是被申请人,涉诉帖子仅是对乾祥公司的客观评价,并未对被申请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二、二审通过帖子中的照片结合劳动合同来认定投诉主体指向被申请人明显不妥,二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照片不符合新证据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不予采纳。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已经查明,***使用手机(185××××4837)登陆了21CN聚投诉平台,发布了名为《乾祥这个骗子室内除甲醛生意一落千丈,现在换个壳子又出来了,做起了家电清洗》的投诉帖。在该投诉帖中***使用了“骗子”、“骗子升级”等言词负面评价了青岛乾祥从事“欣洁家”品牌运营的商业行为,并在帖子中出现了乾祥环保公司的网页截图及员工逄新章、**等人的照片,二审已经核实逄新章、**等均系乾祥公司的员,二审认定帖子中的青岛乾祥即指上述人员(逄新章、**等)所任职的公司,认定该投诉帖的指向对象确指乾祥公司,并无不当。***作为太美公司市场推广部的工作人员,假借乾祥公司客户名义在投诉平台上采用侮辱性言词负面评价商业同行,导致乾祥公司商业信誉贬损,社会评价降低,造成了不良影响,二审认定其行为侵害了该公司的名誉权,认定事实清楚。综上,太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太美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
审判员*园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扈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