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乾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民初5120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亚东图片社经理,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南王家上流社区601号。 法定代表人高伟。 原告***与被告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