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3执10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乾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20-8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青岛太美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153号9层9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乾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太美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12月3日审结。该案(2018)鲁02民终5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2民终5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