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26民初543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曰刚,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永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