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辖终1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永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济南东弘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上诉人和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曰刚,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三维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永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济南东弘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三维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0126民初29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0126民初290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过任何合同或协议,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及各原审被告和原审第三人支付劳务费及有关费用,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是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其住所地为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因此,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各原审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0126民初2908号民事裁定;
本案由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彭辉
审判员杨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