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永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26民初2908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山东永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南东弘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曰刚,山东昌平律师事
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三维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原告***与被告*光荣、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永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济南东弘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三维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诉称,2017年***作为实际施工人,跟着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永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济南东弘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挂靠人***,在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三维分公司分包项目工地干活。***向***支付过部分劳务费,还欠***劳务费1560000元,现***挂靠公司的工程已经完工,***对欠***的款项一直拒绝支付。***作为工程分包人没有相应的建设资质,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永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济南东弘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违法挂靠、非法分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经***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裁决。
*光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原告***的陈述、证人证言及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本案纠纷所涉施工地点系在山东省商河县,且*光荣对此亦无异议,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山东省商河县,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光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